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14條
經核發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新藥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 募集之資金,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

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

一、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各項與公司經營本業有關之營業成 本及費用支出。

二、購置全新與自行開發之機器、設備及技術之支出。

第一項所募集之資金於投資計畫期間,未全數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其 可適用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之金額,應按已支應該投資計畫之金額占所 募集資金之比率計算之。

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查第二項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支出時,對生技新藥公司 申報之支出內容或相關事項有疑義者,得請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