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13條
生技新藥公司投資計畫之試驗項目應符合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 品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其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 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 ,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規定。

生技新藥公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經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否准 ,或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取具經濟部核復函,或未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通 知經濟部者,應於取得否准函、核復函或第十條第三項應通知之期限屆滿 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 減稅額證明書。

生技新藥公司於取得完成證明後,屬新投資創立者於設立登記之日起七年 內;屬增資擴充者於增資變更登記之日起七年內,如有彌補虧損以外之減 資行為,該減資部分不得適用投資抵減,應由生技新藥公司自公司減資變 更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註銷營利事 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事,且生技新藥公司營利事業股東已依本條例第六條規 定抵減稅額者,應補繳已抵減之稅額,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生技新藥公司營利事業股東未依前項規定補繳及加計利息者,應由稅捐稽 徵機關追繳其已抵減之稅額並依前項規定加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