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 106 年 12 月 08 日)
第11條
公司依第九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投資計畫之 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工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加工出口區內 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 件影本。

二、生技新藥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

三、足資證明完成生技新藥之研究發展、臨床前試驗、臨床試驗或田間試 驗之證明資料、生技新藥上市或製造許可證明。

四、購置之全新機器、設備及技術清單六份、配置圖一份及購置該機器、 設備及技術之統一發票影本、海關進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或會計師查 核證明文件;無購置行為者,免附。

五、議決該投資計畫增資之股東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屬新投資創立 者,為發起人會議紀錄影本。

六、募集現金資本之相關證明文件。

七、該投資計畫所支應之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各項與公司經 營本業有關之營業成本及費用支出審查明細清單及相關文件。

公司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未能檢具前項第三款相關文件者,第九條核發 完成證明機關於接獲申請案後,得請經濟部邀請第二條第二項機關代表及 學者專家召開專案會議提供諮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