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8條
生技新藥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 投資人。

前項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股份,其認購價格 得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其取得之股票依前 條規定課徵所得稅。

生技新藥公司依第七條規定發行新股時,不適用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 定。

第一項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之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