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7條
為鼓勵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參與生技新藥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 並分享營運成果,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所得技術股之 新發行股票,免予計入該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或 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 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 配年度之收益,扣除取得成本,申報課徵所得稅。

發行公司於辦理前項規定之股票移轉過戶手續時,應於移轉過戶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技術投資人計算前項所得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時,其成本得以轉 讓價格百分之三十計算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