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5條
為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級需要,生技新藥公司得在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 才培訓支出金額百分之三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 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生技新藥公司當年度研究與發 展支出超過前二年度研發經費平均數,或當年度人才培訓支出超過前二年 度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者,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生技新藥公司當年度 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做必要調 整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