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生技新藥產業:指用於人類及動植物用之新藥、高風險醫療器材及新 興生技醫藥產品之產業。

二、生技新藥公司:指生技新藥產業依公司法設立之研發製造新藥、高風 險醫療器材及新興生技醫藥產品之公司。

三、新藥: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 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四、高風險醫療器材: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屬第三等級之醫療器 材或須經臨床試驗始得核准之第二等級之醫療器材。

五、新興生技醫藥產品:指經行政院指定為新興且具策略性發展方向之生 技醫藥項目,並經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審 定後公告之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