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12條
為增進對生技新藥產品之審核效能,政府相關部會對於生技新藥產品上市 前所需通過之田間試驗、臨床試驗、查驗登記等之審查,各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皆須訂定公開透明之流程,並將審查制度一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