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  ( 106 年 01 月 18 日)
第11條
為提升生技新藥技術,加強產官學研合作研究發展,促進生技新藥產業升 級,學研機構之研發人員在該機構同意下,得擔任生技新藥公司研發諮詢 委員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