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4 年 04 月 17 日)
第7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七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施行時,已依 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主管機關尚未核發投資抵減證明之申請案 件,適用申請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