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104 年 04 月 17 日)
第3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 畫除應敘明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之事項外,另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所在地、及代表人姓名、住所。

二、預定從事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費用項目、金額及支出時間。

三、預定開工日期、施工進度表及預定完成日期。

主管機關於核發前項核定函時,應副知管轄稽徵機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展延或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