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 96 年 09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營造業:指依營造業法登記之公司。

二、自動化設備:指具自動操作、檢校或監測等功能之設備:破碎機、裝 載機、刮運機、挖土機、鑽岩機、鑽土機、反循環鑽機、刨路機、推 土機、平路機、壓路機、潛盾機、舖築機、空壓機、打樁機、堆高機 、切割機、高壓泵機、夯實機、履帶式鑽堡機、輪胎式鑽堡機、塔式 吊車、樓版爬昇式吊車、門形吊車、起重機、工程用抽水機、修面機 、大型發電機、測試儀器、測量儀器、工程用千斤頂(大型)、振動 機、鋼筋彎紮機、粉刷機、垂直帶打設機、清掃機、出碴機、噴漿機 、轉筒篩、震動選別機、磁力選別機、風力選別機、水力選別機、堆 料機、泥沙清洗機、泥沙搓揉機、粉碎機、污泥處理機、泥沙脫水機 。

三、自動化技術: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專用於自動化設備所需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二)電腦輔助製造、設計或管理所需之專門技術或套裝軟體。

四、防治污染設備:指為清理或監測施工過程中或完工後所產生之污染源 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令規定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治、水 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噪音與振動管制、 環境檢驗及環境監測等必要之設備。

五、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防治污染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六、當年度:指自動化設備或技術、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七、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 括為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 ,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