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91 年 12 月 02 日)
第9條
投資人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二、海關進口報單正本一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