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91 年 12 月 02 日)
第7條
投資人以新台幣投資或受讓國內股東股份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二、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一份。

前項規定於受讓國內股東股份者,得免檢具第二款文件。但應另行檢具證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或股東同意書及收款證明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