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91 年 12 月 02 日)
第6條
投資人自行攜入外幣現鈔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二、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三、結售為新台幣之銀行兌換水單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四、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正本或存摺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