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91 年 12 月 02 日)
第5條
投資人匯入外匯經核准保留為外匯存款者,應於匯入後檢具下列文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二、銀行信 (電) 匯之匯入款通知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三、由結匯銀行出具之其他交易憑證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或匯 (支) 票 影本二份。

四、投資事業銀行外匯存款證明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