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投資人以匯入外匯投資或受讓國內股東股份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
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二、銀行電 (信) 匯之匯入款通知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或匯 (支) 票影
本二份。
三、結售為新台幣之銀行兌換水單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四、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一份。
前項規定於受讓國內股東股份者,得免檢具第四款文件。但應另行檢具證
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或股東同意書及收款證明書一份。
第一項投資人如為二人以上者,並應檢附投資人匯入金額明細表正本一份
,若由其中一人代為匯款時,應另檢附代為匯款聲明書正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