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91 年 12 月 02 日)
第2條
投資人申請審定投資額,應由投資人、投資人之代理人、投資事業或投資 事業之代理人,於投資人各類出資實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

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得分批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