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91 年 12 月 02 日)
第12條
投資人以重整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 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二、投資事業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