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91 年 12 月 02 日)
第11條
投資人以合併、收購或分割之股份轉換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二、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