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 91 年 12 月 02 日)
第10條
投資人以新台幣於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 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二、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之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正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