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補助辦法  ( 97 年 03 月 04 日)
第5條
政府因實際需要或業務考量,得遴派與投資相關之專家前往邦交國實地考 察,得由外交部負擔其機票及生活費。

業者參加政府籌組或外交部委託或核准組成之投資考察團赴邦交國考察, 得向外交部申請機票款補助。參團業者其實收資本額須達新臺幣三百萬元 以上。

前項機票款補助,每一業者以一名為限,依實際支出金額計算,最高補助 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

申請機票款補助之業者,須於考察結束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經外交部 審核後核發機票款補助,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助:

一、考察報告:包括行程表、經過、照片、心得及建議。

二、我國護照個人資料頁及入出境邦交國戳記頁影本。

三、非事業負責人須出具負責人之授權書。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

五、機票票根正本及購票證明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證明。

第一項之專家及第二項之業者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前往邦交國考察者 ,其交通費用之補助,準用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