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  ( 86 年 11 月 19 日)
第19條
外國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投資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 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登記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