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  ( 86 年 11 月 19 日)
第18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 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