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 86 年 11 月 19 日)
第12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 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