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7條
公司經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後,於其個人股東持有股份屆滿二年之 次年一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個人股 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並將該等文件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影本。

二、個人股東投資及持股證明文件,內容應包含投資金額、持股期間及持 股異動情形。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公司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資料如有缺漏,稅捐稽徵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日或公司檢齊文件日起二個月內,將第一項申 請結果函復該公司,其經核准者,應併同核發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 額減除證明書,由公司轉發個人股東。

第一項個人股東投資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證明書之格式,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