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6條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前條受理申請案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家擔 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審查。

審查委員因參與前項會議所知悉之資訊,應盡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