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5條
公司申請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二、營運計畫。

三、股東名冊及投資人持股相關資料。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前項核定結果函復該公司,並副知公司所在地 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