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投資新創事業公司所得減除辦法  (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二年,並符合下 列各款條件之公司:

一、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

二、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

三、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前項公司設立登記日之認定,以公司設立登記表所示核准日或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所登載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