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8條
評價人員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 資料:

一、年資證明文件。

二、上一年度之評價案件經歷。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動資料。

評價機構完成登錄後,應每年定期提供下列資料,供本部審查及更新登錄 資料:

一、所屬評價人員之前項資料。

二、其他異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