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7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時數,每年應達十 小時以上。

已登錄之評價機構,其所屬之評價人員參與本部所舉辦或認可之課程訓練 時數,亦應符合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