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6條
申請登錄之評價人員及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

一、未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資格。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記載或不齊備者。

三、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四、依第十二條規定受撤銷或廢止登錄證明處分尚未逾一年者。

五、其他有具體事證不宜給予登錄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