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5條
評價人員及機構申請登錄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

一、申請書。

二、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無形資產評價業務經歷。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