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5條
評價人員及機構申請登錄時,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審查:
一、申請書。
二、評價人員或評價機構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符合前條規定之無形資產評價業務經歷。
四、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