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2條
本辦法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評價機構(以下簡稱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 理之相關業務,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