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人員及機構登錄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04 日)
第11條
已登錄之評價人員或機構如有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時,本部得召開爭議 事項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進行審議,必要時,得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

前項審議會成員,得由本部依爭議事項之性質,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專家 或學者擔任;主席由部長或經其指定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