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5 月 31 日)
第7條
國營事業應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 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

國營事業辦理前項事務所需費用,應由其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