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5 月 31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合作或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 發展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 、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