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5 月 31 日)
第2條
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獲得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 與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