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107 年 05 月 31 日)
第11條
研發成果經評估後認定為不具有運用價值,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得終止繳 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為執行前項評估,應建立評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