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評價基準暨評價資料庫之建置與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9 日)
第4條
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由本部建置及管理,並定期更新之。

其他政府機關於其職權範圍內,如有建置無形資產評價資料庫,由本部協 調各該機關配合辦理各該資料庫之資訊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