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6條
機關(構)依前條第一款辦理創新標的採購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二 條第一項第三款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決標,並應載 明於招標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