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5條
機關(構)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創新標的採購者,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招 標:

一、創新標的以不特定廠商之技術規格為標的者,依政府採購法之公開招 標、選擇性招標或經公開客觀評選之限制性招標辦理。

二、創新標的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