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4條
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創新標的採購者,得依前條附表所列之基本技術 特性之一,訂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或企劃書內說明之事項,供機關( 構)於開標後為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