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2條
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稱創新產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創新標的),指產品或 服務之品質、功能、規格、技術、製程、流程或商業模式等相較於國內同 業產品或服務為新,或可提高效益或效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