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10條
機關(構)適用最有利標辦理創新標的採購,採序位法並依第七條規定辦 理,序位第一之廠商有二家以上,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優先決標予創 新性項目得分較高之廠商。如創新性項目得分仍相同者,應就創新性項目 再行評選一次,決標予得分較高之廠商。

採前項優先決標方式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