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 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 ,由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直轄市、 縣(市)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各該主管機關、園區當地 直轄市、縣(市)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