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將閒置土地之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 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 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