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37條
主管機關於囑託分署重行拍賣前,得重行審定閒置土地合理價格,並應另 行作成強制拍賣書面處分。

前項重行拍賣之查估市價審定之方法、程序及應遵行事項、囑託強制拍賣 之程序等,準用第七章及本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