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31條
主管機關於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執行強制 拍賣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囑託文書。

二、強制拍賣書面處分及送達證明文件。

三、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囑託文書應載明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居所,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 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名、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