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 107 年 05 月 10 日)
第26條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工業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 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 格審定小組審定。